2018年2月1日,从上午9时到20时50分,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全程接近12小时,鉴于案情重大,法庭最后决定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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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在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一起人为火灾,起因是保姆莫焕晶因沉迷赌博而负债累累,为了向雇主邀功借钱,想自导自演一出舍身救火的好戏,不料火势凶猛,导致女雇主朱小贞和3个未成年子女共4人死亡,事发后莫焕晶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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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三点争议 两个新证据
在庭审中,双方律师主要围绕三点争执不下:莫焕晶放火的真实动机及罪名;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否据此减轻其罪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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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被害人家属林生斌的律师林杰告诉AI财经社,“昨天的庭审举证和质证都比较充分,但是我们的证人因路途遥远没有到庭,只提交了书面证言,没有亲自出庭来指证莫焕晶,有点遗憾。”
林杰告诉AI财经社,本次庭审公布的新证据有两个。
第一个是比对实验,通过敲击火灾现场的同样一块玻璃,得出结论是,玻璃上会有明显的被敲击过的痕迹,玻璃明显碎裂。“莫焕晶曾在供述中说自己曾有敲击玻璃行为,但是玻璃上没有任何敲击痕迹,我们想通过实验去推翻莫焕晶供述中的施救行为。”
但是公诉人认为,个体的差异和情况的不一致,这个实验不能百分之百证明莫焕晶没有实施救助。“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新证据是错的或者是没有效力的。”林杰强调。
另一个证据是人证,被害人家属找到一个目击证人,是小区保安,亲眼所见莫焕晶离开现场时,跟保安说回去关一下门。但是证人因故没有到庭,仅提交了书面证言。“保安在火灾发生后上楼碰到莫焕晶,根据保安的证言,莫焕晶在离开现场时,有一个关门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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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竭力争取轻判轻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莫焕晶多次痛哭表示认罪,但竭力为自己争取从轻从减处罚,坚称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去伤害朱小贞等被害人”。
对于莫焕晶的盗窃罪,被告的律师表示,莫焕晶从绍兴、上海三位雇主家盗窃的财物均已退还,且盗窃事实是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对于放火罪,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莫焕晶在着火后,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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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焕晶的律师认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自己报警以及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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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律师:物业消防对危害结果有影响力
在庭审尾声中,法庭公诉人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燃书本、引燃窗帘,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且犯罪动机卑劣;莫焕晶刻意选择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时段放火,且没有积极有效的灭火救人行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焕晶并非主动投案,而是接受讯问后才供述放火、盗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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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林生斌的律师补充提出,莫焕晶在放火后未积极救援,放任火势蔓延,应对后果负全责;主雇关系好更能说明莫焕晶放火动机卑劣。
莫焕晶的律师则提出,莫焕晶仅具有放火灭火的邀功借钱想法,没有为了掩盖盗窃事实而放火的动机;莫焕晶不具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物业消防管理责任是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莫焕晶的坦白有助于查清本案放火事实。
在最后陈述中,莫焕晶再次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被害人,但由于其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因长期沉迷于赌博,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其公正的裁决;并劝告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赌博。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已是深夜。AI财经社询问此前担任被告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如何看待本次庭审,党琳山在微信只回复两个字,“无语”。AI财经社尝试联系莫焕晶的律师和莫焕晶弟弟莫镇康,电话始终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