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总少不了孩子和家长关于压岁钱的一番“论战”。而形成这一“论战”的关键原因,在于家长们对“压岁钱到底是谁的”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
前两天,不少市民向《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栏目咨询,法律上关于压岁钱是怎么定义的?未成年人是否拥有自由处置压岁钱的权利?本期,我们就请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严恒系律师,讲讲关于压岁钱的法律小知识。晚报记者 张银燕
A
压岁钱的法律性质 是什么
律师解答:法律规定中并无“压岁钱”一说,但我国的法律制定和实践会充分尊重地方良好的风俗习惯。因此,基于千百年来形成的民间传统习俗,压岁钱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只要相关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
民法上将给予压岁钱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长辈给晚辈发压岁钱,属于一方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交付财物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一经交付,特殊情况除外,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压岁红包一给,就不能再往回要了。
B
未成年人有权拥有 压岁钱吗
市民陈女士咨询:我最近在跟丈夫闹离婚,春节为了家庭和睦,我跟着丈夫出去拜年,6岁的女儿收到长辈们给的压岁钱共2万元,目前钱交给我保管。我丈夫说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只是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一个交换环节,羊毛出在羊身上,归根结底孩子所收的压岁钱还是他在出,况且现在孩子还小,要求孩子的压岁钱平分。我想问问,这钱要跟丈夫平分吗?
律师解答:从法律性质上说,给付压岁钱作为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的相对方即受赠人明确是孩子,那么压岁钱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孩子身上。“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逻辑在这里是行不通的。
至于陈女士的丈夫认为孩子太小而不能拥有压岁钱的想法,更是错误的。《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6岁的孩子虽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人,6岁的孩子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利,其接受赠与所得的压岁钱是其个人财产,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未成年而剥夺孩子享有压岁钱这一财产权利。
C
家长可保管孩子的 压岁钱吗
市民杨先生咨询:孩子过年收到1.5万元压岁钱,让她交给我们保管,但她怎么都不肯。难道这么大笔压岁钱真要交给尚不懂事的孩子自由处置吗?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虽然压岁钱归属孩子,家长无权没收,但对于未成年儿童来说,大笔的压岁钱还是依法由监护人保管为宜。对此,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解释清楚,压岁钱“上交”并不等于没收,只是行使监护人的保管权利,更加妥善地维护孩子的利益。
家长保管孩子压岁钱,不能随意处置。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家长可以建立属于孩子的银行账户将孩子的压岁钱存入加以保管,也可将其用于给孩子买保险、报兴趣班等方面,但不能做出有损孩子利益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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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 自己动用压岁钱吗
市民林先生咨询:春节期间11岁的儿子收了6000元压岁钱,特别高兴。前几天,他瞒着我们用压岁钱去买了一个3000多元的手机,得知此事,我们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还手机,手机店认为买卖已经完成,没有反悔的道理。请问这事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由此可见,首先,11岁的孩子花费3000多元购买手机,该行为肯定不是纯获利益行为;其次,关于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从一个11岁小孩的一般生活常态来看,其在生活中自主支出的场合一般在于学习或生活上的小额支出,缺乏大额支出的经验和必要性,3000多元的支出对于11岁小孩来讲明显是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事实上,2017年温州市常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万元,分摊到每月也只有3600元不到,3000多元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也算是大额支出了,更何况11岁的孩子。最后,孩子购买手机之后,其父母找到手机店明确要求退购,可以认定该购买行为应为无效。
故此,手机店认为“买卖已经完成,没有反悔的道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手机店拒不退款,林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