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案新思路、新方法,并开始试点推进“捕诉合一”机制。2017年4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率先推动内设机构精减整合,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工作。2018年8月,上海市检察院公布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
所谓“捕诉合一”,即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推行“捕诉合一”后,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辩护律师由原来“捕诉分离”时面对两个部门的两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变成面对掌握批捕权与公诉权“合二为一”的同一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那么,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该如何转变?
9月1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十人”论坛上,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共同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多名刑辩律师认为,推行“捕诉合一”,带来了很多正面积极的影响,体现在检察机关能够提高效率、实现检察业务专业化、提升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对刑事辩护律师最核心的影响是辩护工作重心前移,相比于庭审,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将更大有作为,可就案情与检察官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充分表达意见,更重视审查批捕黄金期。对此,有律师建议可否延长批准逮捕的时间、前移律师的阅卷权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捕诉合一的建立,实质是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检察业务专业化,有利于检察官从案件的整体去考虑问题,但要注意不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程序公正、不能挤压律师辩护的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