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工作浅谈

法律顾问是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企业法律顾问这项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委托或聘请单位亦称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为本单位法律顾问。也就是说法律顾问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工种(或称岗位),亦是一种称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依法取得国家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为聘请单位从事的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总和。不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超出此范围的解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法律服务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随着我国影视行业、文化传媒领域的快速发展,影视、文化传媒行业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多,特别是国家规范影视行业大环境以来,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业及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工作越来越受到领域企业家和知名艺人的重视。要做一名优秀的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除了应当具备基本的行业素养外,还需要拥有从事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那么影视、文化传媒行业法律顾问都能为企业或者艺人(以下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统称为顾问单位)做哪些法律服务工作呢?笔者认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不仅具备其他行业的普遍性,也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大体上可概括为一下十项:
1.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草拟、修改、审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演员、职员的聘用协议、对外战略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3.对可能形成的各类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参与顾问单位重大项目谈判,应邀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5.对已经形成的各类纠纷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参加必要的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6.应邀列席顾问单位高层决策会议,为管理层做好法律参谋,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做好远期规划提供法律保障;
7.协助企业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应邀有重点的开展法律讲座,讲授顾问单位员工必备的法律实务知识;
8.积极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化解内部矛盾,促进顾问单位内部机制的良好运行;
9.为顾问单位把好投资、融资、宣发、制作、出版、发行、发布等环节的法律风险关,依法保护顾问单位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10.办理顾问合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做好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积极参与顾问单位邀请的各项有关活动,从法律角度维护顾问单位良好形象和诚实守信的声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在现代化、智能化进程中也将发生明显的趋势性变化,那就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运用法制的手段,在行业的经济往来、文化创作、内部管理等活动当中尽可能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来自方方面面的不法侵害。现代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从剧本的编写、影片的投融资、演艺人员的聘用、影片上映后的利益分配,文化项目的创意、确定、实施等可以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于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的存在就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的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做到把控法律风险,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如何做到事先预防、规避法律风险,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提高决策层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至关重要。只有做到在法律上风险防患于未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远离那些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预防为主”;
法律顾问工作在上述简要的概括为十项之多,这些工作的概括从实质上看多为预防性工作。大家都知道,当一件不利于顾问单位的纠纷形成后,无论是多么著名的律师、多么优秀的法律顾问,只能在挽回经济损失上下功夫,而挽回的程度取决于事实本身和法律顾问的素质和努力,效果远不如预防工作做到位。笔者在不同的场合总是提倡法律顾问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预防纠纷的发生,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预防各种损失的发生。预防就是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预防就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切入点,预防就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立足点。所以也建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要等有了纠纷才去请律师,主动权一定要把握在自己手中,把聘请法律顾问当做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不妨学学李嘉诚:“没有律师说话我一份合同都不敢签”。
聘请法律顾问是一种可知的投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定要把该项工作优先于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来对待。聘请法律顾问的投资回报就是预防各类矛盾的发生,避免各种不可估量的损失的发生,挽回已经存在的各种损失。只有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到家,才能有效地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才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防控风险”;
防控风险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不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在不具有任何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业务活动才能充分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因此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就是防控风险。
从法律视角来看,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要把控风险的种类一般有:
1、国有单位应确保实施的经营工作能符合审计的要求;
2、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带来的刑事、行政、民事风险;
3、因决策的原因带来的刑事、行政、民事风险;
4、因内部管理、部门利益冲突、人员利益冲突等原因带来的刑事、行政、民事风险。
5、因签订、履行合同等经营行为不当给管理层、经营层、执行层带来的刑事、行政、民事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是所有责任主体不可逾越的底线;行政责任风险是对经营管理层保护的底线;民事、经济责任风险是法律顾问预防的常态工作。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方向是“照内应外”;
法律顾问的工作面对的方向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笔者将其称之为“照内应外”。
1、照内:根据顾问单位的特点主要针对决策层经营行为完善内部决策流程,完善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明晰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协调内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化解内部矛盾,促进顾问单位内部机制的良好运行;协助企业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应邀有重点的开展法律讲座,讲授顾问单位员工必备的法律实务知识;应邀列席顾问单位高层决策会议,为管理层做好法律参谋,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做好远期规划提供法律保障。
2、应外:法律顾问工作对外主要包括参与顾问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跟踪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提出建议;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顾问单位把好投资、融资、宣发、制作、出版、发行、发布等环节的法律风险关,依法保护顾问单位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对已经形成的各类纠纷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参加必要的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经营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可能与管理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合理的变通方案。在经营的具体项目实施阶段,草拟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照法律规定以及管理制度要求,完善应具备的各类书面文件;在经营的具体项目实施完毕后,协助公司就应收、应付款以及其他具有潜在履行协议风险的事项进行提示性管理。
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顾问只要“照内应外”工作落到实处,就会对顾问单位的营业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也为顾问单位营造了良好的运营环境,发挥了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效果是“满足需求”。
影视、文化传媒行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防控法律风险,对于法律顾问而言,做到风险防控就是满足了顾问单位的需求,“满足需求”就是法律顾问最佳的服务效果。
常规下,顾问单位的需求并非“防控风险”几个字这么简单,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业务当中,每一件服务都表现的十分具体,有时因决策者与法律顾问所处地位、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利益关系的驱使等原因会出现分歧。要充分保障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律顾问也要充分考虑自身风险的把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障顾问单位利益的最大化是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体现,任何超越法律的许可范围或者不能实现顾问单位利益最大化的服务都是有缺憾的。因此,在日常服务活动中要准确把握顾问单位需求,充分释疑法律的允许范围,做到顾问单位决策层充分理解前提下,依法实现利益最大化。
总之,法律顾问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影视、文化传媒行业法律顾问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优秀的律师担任影视、文化传媒行业法律顾问一定要牢牢掌握该行业专业服务的特殊本领,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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