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与万科牵手失败,对簿公堂
这一切,源于深华发与万科关于深圳公明旧改的纠纷。
2015年8月,深华发和武汉中恒(控股股东)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公明旧改项目签署合作协议,深华发提供土地,万科作为开发商拿下该老厂房旧改项目。
但协议签署后的一年时间里,深华发与万科终究抵挡不住众多旧改难题的阻隔。
当时地价上涨,深华发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大幅上升,已远超合作预计金额。深华发承担了地价上涨的全部风险,可收益却要和万科共享。双方利益并不一致,自然也走不到一起了。2016年8月,深华发方面希望解约。
万科自然不肯放过已经到手的利益。2016年9月,万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深华发及其控股股东,支付迟延移交项目用地违约金、延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违约金等共计4.646亿元。万科依据的是此前付给深华发方的首付款6亿,因三项问题违约,以3倍36%的利率108%计算逾期费用。
面对万科的索赔,深华发委托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协助其达成与万科解约的诉求以及减免相关索赔额,代理律师为张志。
最终结果是深华发败诉,但由于3倍36%的利率有违法理,仲裁院仅判深华发方赔36%。律师兼职仲裁员,输了官司赢了钱
胜败乃兵家常事。
可接下来深华发要面对的,却是一场关于天价律师费的拉锯战:代理律师张志要求深华发和武汉中恒支付约两千万提成费。
然而,武汉中恒认为这并不合理:律师委托合同中明确,其与万科的合同解除是收取后续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而事实上深华发与万科的合同并未解约。
此外,武汉中恒发现,仲裁院判决的36%是法律支持的违约金的最高上限。“我们即使不找律师辩护,对万科的最高赔付也就是36%。代理律师与我们签署的所谓‘风险代理’合同中提及的‘减损’是莫须有的。”武汉中恒法人代表李中秋表示。
2018年2月,双方约定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此进行仲裁。但最终的裁决结果还是给了武汉中恒致命一击:武汉中恒应向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940.2万元及其违约金。来源:(2020)深国仲裁3864号仲裁书
迷惑的是,这一裁定前期迟迟拖延未判。据公开消息:每当深华发方去询问催促结果,仲裁院给的都是一张延期通知书,理由为“鉴于案情复杂”等等。这样的通知书,连续给了五次。
然而到深华发方面提交了补充重要证据的申请书后,判决书下来了:万商天勤律师张志胜诉。
不仅如此,案件从2018年开始审理至2019年最后裁决共耗时21个月,与仲裁制度的快捷原则背道而驰。
对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定结果,武汉中恒难以认同,并向法院提请撤销裁决。然而由于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武汉中恒多方的努力都无结果。
万商天勤官网文章显示,张志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在上述律师费仲裁案里,张志又是申请人,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嫌疑……来源: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官网
有爆料人士称, 张志本身就长期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担任仲裁员,与仲裁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很多仲裁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将纠纷提请该仲裁院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但这些复杂关系,让仲裁庭能否坚守公正立场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
在这次案件里,武汉中恒认为仲裁院罔顾事实,一味偏袒张志一方:
“庭审中,张志与武汉中恒就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武汉中恒提供了OA审批流和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据,该证据可以还原双方磋商过程,足以说明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表明,委托人清晰地表达了“解除万科合同才是收取提成费的前提”这一本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合同协商过程中的邮件来往,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或者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但该案仲裁庭对这些经过了质证的证据均未采信,而是全面采信了张志的口头解释。
争议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由张志律师提供的页眉页脚带有“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字样的格式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发生理解歧义时,应当向合同格式提供方作出不利解释。但是该案仲裁庭依然选择性地忽略了这个司法精神。”再次仲裁没反转,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0年7月,武汉中恒再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奈何这次仍没迎来反转,武汉中恒还要多赔91万余元。
在3月28日的终局裁决里,除了原本被裁定的近2000万律师费,武汉中恒还要承担新一次仲裁里的各项仲裁费用、万商天勤为本案支出律师费的10%,以及万商天勤反请求仲裁费的10%等等,新的费用累计91万多元……并且这笔费用,武汉中恒需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天内支付完毕。来源:(2020)深国仲裁3864号仲裁书
收到裁决书,武汉中恒表示不服。
回顾从2016年起,深华发与武汉中恒就深陷与这家律所的纠葛。
当年,在与万科分手后,律师费纠纷之前,武汉中恒还听从了万商天勤和张志的意见,在引入华侨城完成复杂交易的过程中,本意是让渡资产借钱纾困,结果却差点因此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个自己请来的律师,不仅没有解决自身的问题,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让武汉中恒背负上了更多的债务……
今年春节前,李中秋给深圳国际仲裁院刘晓春院长写了一封信。
信里,李中秋提出了张志律师诈取天价律师费、鼓吹与司法仲裁机关有不正当的关系、在引入华侨城的合作里坐收渔翁之利等等,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启动调查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撤销错误的仲裁裁定,重组仲裁庭。
但这并非易事。苦于“一裁终局”无商量
我国的仲裁制度成立于1995年,仲裁机构目前完全靠自律,系统封闭,没有监督。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通过设立中国仲裁协会实现行业自律,通过协会的章程,将仲裁行业管起来。但仲裁法实施二十二年了,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设立。
在“一裁终局”的制度下,仲裁的程序及时间冗长,并且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仲裁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不仅如此,仲裁只纠正程序问题,不考虑实体问题,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不公正的仲裁裁决,难以得到纠正。
如今,武汉中恒以该案中关于实体认定、证据认定及部分程序瑕疵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圳中院认为该案程序正当,对深圳中恒的申请予以驳回。
李中秋表示,公司将不断争取仲裁裁决的公正裁决。同时他提醒,企业家们需谨慎选择仲裁作为合同争端的处理方式。路漫漫其修远兮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万商天勤与深华发律师费争议仲裁案中,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因与万商天勤有密切联系及利害关系,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均不适宜受理及裁决本案件。
我国的司法回避制度明确要求裁判者、裁判机构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仲裁院本身不是仲裁规则确定的应当回避的主体,但回避制度设计所体现的法治精神,也应由所有法律事件参与者一体相承,它可以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其偏私性而造成裁判不公,保障司法的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