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是国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中山市13家企业和个人联合向律协投诉德恒(深圳)的几名律师,认为他们收取的高达900多万元高额律师费(已付696万元)中,有部分费用转入一个新设立的咨询公司,疑用于行贿。2021年1月,深圳律协经过近一年审查,认为该投诉不成立。
快速的诉讼和高额律师费
投诉方是中山市专盈房地产开发公司等13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和个人,被投诉方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于秀峰、钟凯文等7名律师。
事件起源于一宗起诉即“和解”的民事诉讼。2015年12月,深圳一家隶属德信资本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深圳”)的两名律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市专盈房地产开发公司等7名被告(以下简称“中山公司”)。
2015年12月22日,两名律师前往深圳中院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标的为3.29亿元。当天,深圳中院予以立案。但仅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2016年1月26日,这宗标的额巨大的诉讼,就以原被告双方以及6个案外人签订“和解协议”了结,其后就进入了执行程序。
中山公司称,所谓“和解”协议,其实大量条款均对其极为不利。但在当时,法院在立案后约十天时间里就查封了中山公司的一批银行账户和几个地块,涉及数千套房产,牵涉大量已购房业主,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中山公司不得不签此“城下之盟”。随后,1月28日,法院解除查封。中山公司认为,从立案到查封这波操作,在速度上快得不可思议,因为几千套分布在各处的房产,去看一遍都需要几天。
“和解协议”中涉及律师费的一项是,由被告中山公司承担原告方的律师费,总额为18万元基础律师费,加950万元风险代理律师费,合计律师费968万元。
2016年3月7日,原被告加上德恒深圳的钟凯文等两名律师(甲乙丙),专门就律师费问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甲方,是指深圳公司;乙方,是指德恒深圳律师所;丙方,是指中山公司。其中最重要的一项约定是“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根据乙方之委托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费用后,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金额相应地减免。”换言之,德恒律师所可以要求深圳公司将律师费支付至第三方公司(即后来成立的凌方渡公司)。
上述约定,看起来是甲乙方之间的约定,实际上律师费由于已转嫁给丙方也就是中山公司,因此,真实意思是要求中山公司将大额的律师费,支付给案外的第四方。
不久后,仍在2016年3月,原被告加上德恒深圳的钟凯文等两名律师(甲乙丙方),就律师费问题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次出现了第四方“丁方”,即深圳市凌方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凌方渡”)。该四方协议(甲乙丙丁)未注明签订具体日期。协议规定,风险律师费要求中山公司支付至凌方渡公司(丙方支付给丁方)。凌方渡公司的成立日期,工商登记载明为2016年3月8日,也就是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的第二日。
中山公司依约支付了深圳公司的大部分律师费。截至2017年11月23日,中山公司向原告深圳公司支付律师费39.2万元,向德恒(深圳)律师所支付律师费446.7万元,向凌方渡公司支付律师费210.6万元,三项合计696.7万元。至此,中山公司尚欠270万元待付。
企业濒临破产和律师费漏洞
中山公司(7个被告和6个案外人)在支付深圳诉讼案近2亿元的偿债费用后,陷入流动性危机,并引来其他债权人如建筑商等恐慌性讨债,造成如今多家公司濒临破产。
由于无力足额支付深圳案执行款,2018年,上述中山公司房产二度被法院查封,引起中山市翠悦园、旭日领裕园、旭日盛世园、旭日品萃园、旭日荟萃园、通大晟荟园等多个小区大量业主维权,形成不稳定因素。在这时,中山公司才转头发现深圳诉讼案存在大量蹊跷之处,并认为是一宗典型的“套路贷”案。而律师费的支付,则是其中一个明显的漏洞。
中山13家案涉企业及个人在2019年12月6日,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正式致函投诉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钟凯文等7名律师,认为付给他们的风险代理费,有部分实际用于行贿司法人员,最明显的证据是将律师费支付给一个在案后才成立的“咨询公司”,司法腐败导致本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种种怪现象。
中山公司认为,德恒在2016年3月7日要求将律师费支付至“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凌方渡在2016年3月8日成立,而此时诉讼早已结束,凌方渡根本没参与诉讼。这笔款,明显是为了“走账”另做他用。
2020年2月,省律协将本案转给深圳市律师协会处理。2020年3月,深圳律协对此进行了立案。2020年11月,深圳律协举行听证。2021年1月4日,深圳律协做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投诉不成立。中山公司对深圳律协处理结果不服,目前仍在继续投诉。
在深圳律协举行的听证上,德恒深圳所进行了答辩,否认律师与法官有任何私下接触,也否认有任何违规收费。
至于向凌方渡支付律师费,2016年3月7日的“协议”上载明,凌方渡是由德恒深圳委托,由德恒深圳指定。而在律协组织的答辩中,德恒深圳则称,该费用是根据委托人深圳公司的要求支付的,由于第三方咨询公司在诉前也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客户关系,德恒深圳所同意委托人及相关方的要求”,对收费进行了减免,减免部分支付给凌方渡。
凌方渡是案后才设立的。对此,凌方渡也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称其“公司投资方、关联方”在公司成立之前,就提供了财产线索收集等各项服务,因此有权收取咨询费用。
工商登记查询显示,凌方渡是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兼法人代表(黄碧珍),占100%股份。注册地址显示是一个集群注册地址,同一个地址(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5层A-D与4-7轴B01)上,注册的企业多达20多家。
在互联网上,未能查询到任何凌方渡经营相关的信息,也未开设官方网站。在2017年7月,凌方渡还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福田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移出)。
目前,中山公司仍在继续向其他部门投诉,还发现了更多疑点。其中之一是收取的高达950万元的“风险律师费”,查看原始的法庭调解笔录发现,当时约定中山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只有18万元,并未提及“风险律师费”。而且,从原告缴纳的诉讼费金额来计算,也不包含950万元的风险律师费诉讼请求,这笔巨额律师费,由来都存疑。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律师法规定,咨询公司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提供诉讼服务,就算凌方渡确实提供了法律服务,其收费合法性也存疑。而律师事务所在其中推波助澜,主动要求将高达200多万的律师费转出,这种操作手法,也很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