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原告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讼,是否算恶意诉讼?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被告反诉时认定原告滥用诉权,判令其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刘某某主张对其所著文章中的“精细管理工程”一词享有著作权,认为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认为刘某某针对多个与“精细管理”相似的短语在全国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相关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均认定相关短语不构成作品,刘某某仍不正当地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赔偿被告因应对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短语,属于常见词语的简单组合,不构成作品,被诉侵权文章使用该短语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曾多次就“五精四细”“精细管理”及相关短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已有大量生效判决认定,这些短语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刘某某仍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最后,法院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合理开支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恶意诉讼被“揭穿”还得替被告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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